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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
【检察公益诉讼】肃清市场经营秩序 保障社会公共安全——首例产品侵权责任三倍惩罚性赔偿获法院判决支持
时间:2022-08-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8月2日,天长市人民检察院出席庭审的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充电器案件,获法院判决全部支持,判令被告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消除危险,召回流入市场的不合格充电器;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共计人民币82785元;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检察机关在庭审中指出,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降低电动车充电器生产成本购买劣质的充电器外壳、减少充电器内部生产工序,未严格按照该公司参与制定的T/TCDZ0001-2016《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充电器》的团体标准生产、检验电动车充电器,并在明知其公司生产的充电器为不合格产品时依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132795元。 

  2020年6月10日,经安徽标检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该公司生产的48V20Ah、60V20Ah的“祖派”牌因机械强度项目一项不符合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48V12Ah、48V20Ah型号“WLFLP”牌、72V20Ah型号“wuFLP”牌、60V20Ah型号“荣炳派正富”牌的电动车充电器因泄漏强度和电气强度、机械强度项目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2021年8月,经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鉴定,该6种电动车充电器不符合国家推荐性标准GB/T36944-2018,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后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外发布召回公告,但只召回部分充电器,未召回1380只,涉及销售金额达27595元。 

  2022年1月21日,天长市人民检察院发布公告,要求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期满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2月21日,天长市检察院将该案移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城市禁摩后,以轻便、环保、经济为特色的电动车成为市民出行首选,据统计,全国电动车保有量3亿余辆,充电器作为电动车电池补给电能的装置成为百姓日常使用产品,其质量直接关系人身、财产权益和社会公共安全,因充电器产品尚无强制性标准、生产技术门槛低、产品质量良莠不齐,安全问题突出。该案作为产品质量侵权责任领域首次三倍惩罚性赔偿适用并获法院支持,是“等”外领域公益诉讼的有益探索,有利于肃清市场经营秩序,切断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利益链条,助推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充电器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出台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