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检办案手记
【天检办案手记】李惠琴:从鱼塘边的民事“被侵权人”到刑事“犯罪嫌疑人”
时间:2026-06-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犯罪嫌疑人周某(化名)因劝阻被害人王某(化名)在自家水塘钓鱼,双方发生口角,在周某折断王某鱼竿后,二人发生拉扯,周某趁王某重心不稳,用右手卡住其后颈,并往下按,王某被按跪在地上、双手撑地,造成左肱骨受伤,经鉴定,属轻伤一级。案件在侦查阶段的时候,双方迟迟未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就本案民事侵权部分,被害人在侦查阶段另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周某向被害人赔偿8万余元,但至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仍未执行到位。

案件起因于被害人王某误以为周某家鱼塘是野塘而自行垂钓,在周某口头告知并阻止王某后,因王某未收鱼竿,双方发生口角,后王某在离开过程中进一步与周某发生言语冲突,激化了矛盾,继而双方发生拉扯、最终造成被害人受伤,故被害人王某在本案中存在一定的过错。

本案系民间偶发矛盾引发的轻伤害案件,法定宣告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且周某系初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仅因双方未达成赔偿谅解,向法院一诉了之,是最简单的处理方式,却也是“下下选”,无论周某被判处缓刑还是实刑,都会进一步弱化周某的赔偿意愿,被害人的损失可能无法得到补偿,且周某的刑事处罚记录,将影响其本人及子女的就业、升学、参军等,可能产生双方当事人“双输”局面,办案的社会效果不佳。综上,为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升办案质效,案件受理后,办案组即明确促进双方赔偿谅解、争取对案件作相对不起诉的处理目标。

在明确本案的处理方向后,办案组当即联系侦查机关,了解双方当事人未达成赔偿谅解的具体原因,讯问周某、询问被害人,就行为后果、刑事责任、刑事和解等多方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的释法说理,进一步缩小双方当事人诉求差,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和解协议,被害人出具谅解书,请求对周某宽大处理。最终,经检察官联席会议研究,本案对犯罪嫌疑人周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决定。

本案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案件情况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彰显了司法温度,同时在案件中,促成双方达成赔偿和解,也推进了关联民事执行案件的办理,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促进矛盾化解、修复社会关系,在检察办案中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相对各类重大命要案来说,本案是“小案”,但在基层的检察实践中,更多的是类似的“小案”。于办案人员来说,这是“小案”,而对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来说,这是“大案”,影响着犯罪嫌疑人之后的社会定位是否会被负面评价、影响着被害人的医药损失等经济损失能否得到赔偿、补偿。“小案”不小办,不仅考验我们的办案业务能力,更考验着我们的沟通能力、释法说理能力、矛盾化解能力、群众工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