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接受同级党委和上级检察院的领导,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向市人民大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检察工作的议案。
(二)根据上级检察院的部署和要求,组织实施全市检察工作。
(三)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四)依法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审查起诉和公诉工作。
(五)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
(六)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起抗诉。
(七)依法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八)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自首,并依法开展与本院有关的刑事赔偿工作,妥善处理来信来访。
(九)依法开展检察技术工作,承办有关案件的勘验取证,检验鉴定和文证审查。
(十)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落实检察环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措施。
(十一)协助地方党委抓好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和其他检察人员;组织检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制订市检察院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十二)负责对市检察院的行政、财务和装备进行管理。
(十三)负责其他应由市检察院承办的事项。